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從事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管理辦法
(試行)
為了規范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從事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健全企業信用評價制度,促進信用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征信業管理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受《征信業管理條例》監管,并依法取得征信業監管部門備案資格,主要經營信用登記、信用調查、信用評價、信用管理咨詢等信用服務業務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
本辦法所稱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是指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依據自治區制定的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和業務規范,全面、準確、客觀地采集、調查、核實企業的信用信息,多維度綜合分析評定企業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二條 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是企業整體信用狀況的綜合反映,是各級政府部門建立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實施信用聯合監管和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的重要參考。
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不適用于以預判企業(或項目)償債能力和風險為主要目的的資本市場和信貸市場對融資主體和債項信用評級。也不適用于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本部門掌握的行業信用信息開展的行業內部信用評價。
第三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指導全區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
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依法對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和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依據自治區制定的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和業務規范,按照市場原則,自主開展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
第五條 從事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的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婪ㄔ诠ど绦姓芾聿块T登記注冊,經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備案,具備獨立開展信用評估業務的執業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ㄈ┛茖W、規范、完整的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方法和作業規程;
?。ㄋ模┚邆鋽祿杉?、分析、加工等信用評價業務要求的良好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信用評價人員;
(五)具備開展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所需的信用數據庫、信用評價系統等信息化基礎設施;
?。┳灾螀^發展改革部門和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從事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的信用評價人員,應當具備企業征信、信用評估、信用管理、經濟、金融、法律、會計、審計、項目管理、資產評估、工程咨詢等相關工作1年以上,或者具有信用管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無不良信用記錄。
信用評價人員中至少有1名從事征信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上述相關工作3年以上。
第七條 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和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為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立信用檔案,共享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備案信息、監管信息、信用檔案信息。
第八條 自治區、盟市設立的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向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開放企業信用信息,支持其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服務活動。
第九條 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結果,須通過“信用內蒙古”網站向社會發布,評價報告納入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企業綜合信用等級的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
第十條 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對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 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業務開展情況;按規定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業務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對報送的報告、報表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報送報告、報表和資料的,或者以上情況報送不真實、不準確的,將作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通過“信用內蒙古”網站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使用單位或受評企業認為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存在服務質量低、評價業務不規范、以及定價等問題的,可向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或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投訴,由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進行核查。
經核查,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確實存在相關問題的,由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督促整改;情節嚴重或未按期達到整改要求的,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有權停止其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并通過“信用內蒙古”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日常檢查、情況報告、投訴核查等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的,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相關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并通過“信用內蒙古”網站向社會公布。
?。ㄒ唬┍还ど绦姓芾頇C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被注(吊)銷營業執照的;
?。ǘ┨峁┨摷傩畔⒌?;
(三)與企業串通出具虛假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和報告的;
?。ㄋ模┯羞`法違規行為并受到行政處罰的;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袨?。
第十五條 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從業人員與企業串通出具虛假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和報告,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自治區征信業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相關信息記入從業人員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信用內蒙古”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