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是指與信用信息服務活動有關的體制框架和體系,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信用評級;另一類是征信(credit investigation或credit checking),亦即習慣上所稱的信用調查活動。相應的,從事信用信息服務的機構也大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評級機構和征信機構。信用評級公司提供的信用評級報告主要向社會公眾公開,為公眾決策提供參考。征信包括企業征信和個人信用征信,是指征信機構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通過采集、加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提供關于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調查、評估或者評級報告等征信產品的經營性活動。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調查報告不向社會公開,僅供委托人決策參考。信用評級活動是屬于征信活動的高級階段,是建立在征信活動所收集的數據資料的基礎上,對征信活動獲得的數據進行加工處理,以獲取更有價值信息的活動。從國際經驗來看,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務體系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問題。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信用信息服務體系是最為滯后和缺失的,也是最需加強的環節。
征信(Credit Check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源于左傳:“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遠于其身”,其具體涵義是指對他人的資信狀況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從行業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對應著有關信息產品的收集、加工和生產,而不強調信用管理咨詢或顧問服務,與信用評級也有根本區別。資信調查服務(CRS-Credt Reporting Service)是信用風險管理服務中的一項最普遍、最基本的業務,它是專業服務機構(即通常意義的征信公司)代理客戶對交易另一方的資歷、信用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和判斷,為決策人選擇貿易伙伴、簽約、確定結算方式或者處理逾期賬款、經濟糾紛等決策提供參考。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國倫敦成立。從全球范圍看,二戰后,一些國家經過經濟恢復時期后,到60年代普遍進入了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國內外貿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范圍日益廣泛,企業征信的業務量也隨之迅速增大,從而進入了大規模信用交易的時代。又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發達國家的征信服務業已經比較成熟,形成了比較完備的運作體系和法律法規體系,對各國經濟發展和規范市場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從國際經驗來看,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務體系是改善社會信用狀況最重要的途徑,也是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問題。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信用信息服務體系是最為滯后和缺失的,是導致當前我國信用秩序混亂的主要原因,是最需加強的環節。因此,我們認為,建立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任務應該是,通過立法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公開和保護制度,在加強監督的基礎上促進信用信息服務機構的發展,形成發達而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務市場。信用信息中介服務機構的作
用,是使得信用信息的搜集和加工這一活動更加專業化,更加有效率,因而成本更低,搜集的信息更加全面,評價的方法更加專業和科學。因此,信用信息服務活動,本質上就是一種咨詢服務活動,是企業本身信息搜集活動的延伸,沒有更多的特殊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