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評標過程中,將業績作為加分條件是否合理,一直廣受爭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后,這一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晰。但是,《條例》所述的“特定行業”“特定區域”該如何認定?依據其中的條款,相關當事人應避免哪些雷區?
案情■■■
在由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某市街區雨陽棚采購項目招標活動中,供應商A在投標時提供了“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等表彰決定材料。項目評審階段,對于A提供的這一證書,評委會以“榮譽要與產品有關”為條件不予加分。由于對評審結果不滿,A公司向該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經調查,該市財政部門發布信息公告表示,評標委員會以“榮譽要與產品有關”為條件不予加分,屬于將“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作為評審依據”的情形,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分析■■■
關于本案,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在如何認定招標評分中符合條件的企業榮譽項。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在評標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而《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對評分標準的榮譽項做出了具體說明,明確表示“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為由,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依據上述法規,本案例的處理結果是否得當?怎樣理解《條例》中的“特定榮譽”“特定區域”的涵義?
評判視具體情形而定
在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朱利平看來,案例中的評分或加分項,不是針對本地區或本行業而設定的,所以投訴處理決定基本不存在問題。
同樣,山東省大連市財政局張澤明對處理決定表示認同,但其補充,“該案件爭議的重點在于‘重合同守信用企業’這一評分標準,實踐中,應辯證地來看待這個問題。”
一般來說,“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是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授予企業的一種信用榮譽稱號,在表征企業信用方面具備一定的權威性。采購人使用這個榮譽作為加分項,能夠使得誠信度高的企業在得分時有一定優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使用這個指標作為加分項也具有一定普遍性。
但是,實踐過程也要注意,“重合同守信用”榮譽稱號分為四種:國家、省、市、縣四級,有的采購文件要求必須有本地或者指定某地的某級別“重合同守信用”榮譽稱號才能加分,這就屬于違背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成交條件”的規定,屬于歧視性、排斥性評分標準。
將行業慣例寫入法規
事實上,據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慶亮介紹,在《條例》出臺以前,不能將各類非行業準入要求的榮譽、表彰等作為評分條件,已成為行業共識。《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成交條件”只是正式將行業慣例寫入法規,以示規范。
同時孟慶亮告訴記者,這一慣例形成的原因是由于政府采購法明文規定采購人不能指定品牌,但在具體實踐中,采購人為了買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就把各類無關緊要的條件堆進招標文件里,通過“蘿卜招標”的手段,用多種條件框定“心儀”的供應商。因此,孟慶亮表示,避免將各類非行業準入要求的榮譽、表彰等作為評分條件,是預防采購人提出指向性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維護政府采購公正、公開、公平的必要手段。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朱中一則表示,在《條例》出臺以前,關于資格條件的要求,在業內基本沒有爭議,因為政府采購也應遵從國家規定的各類行業標準,依照標準進行采購。此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未對公開招標評分時的加分條件做出明確要求。因此,對于加分條件,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做法。當下,《條例》的出臺對這類行為進行了規范。而對于《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設定目的,張澤明認為,是規范各地評標打分中形形色色隱含的歧視性加分。
認定需抓“兩主兩次”
關于較受關注的如何判定《條例》二十條第四項所表述的特定行業、特定區域問題,張澤明表示,關于這一條款的認定,實踐中要緊抓四個點,也就是“兩主兩次”。所謂“兩主”,即要抓住“特定區域或行業”這兩個主要認定點,即不能指定區域,不能指定行業,這是相關部門在認定時候需要把握的大前提與主要方面。所謂“兩次”,就是要在大前提下,抓住業績和獎項這兩個點,如果是權威部門出具的質量認定證書,或者是有關機構出具的性能指標報告,一般來說就不在此項規范的約束范圍之內了。
因此,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在實務操作中,一方面要嚴格遵守條例,一方面也要根據經驗和調查結果,把能夠有力表征供應商突出能力的置信指標拿出來作為加分項,這樣才能起到去粗取精、優勝劣汰的效果,也避免了爭議。而供應商也要緊緊依靠條例,對采購文件評標條件中的加分指標作出正確判斷,合理使用法律救濟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反思■■■
該案件爭議的實質,其實也體現出了我國立法工作的進步。之所以既規定了避免將各類非行業準入要求的榮譽、表彰等作為評分條件,同時又規定了“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為由,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是最大地限度地保障采購招投標過程的公平。
如果以特定行政區域和特定行業的業績和獎項作為中標、成交條件或加分條件,將會限制或排斥特定行政區域和特定行業之外的潛在供應商。那么,只會造成排他性,加劇地方保護主義的局面出現。同時,如果任何非本行準入要求的榮譽都可以算作是標準得分條件的話,那么可能會造成各種“門檻”的出現,最終涌現出大量“蘿卜招標”。
業內專家認為,《條例》對此進行了規范,是堅決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要求,破除各地的地方保護主義,是對《政府采購法》公平性原則的有力維護,也是在政府簡政放權大環境下,政府采購強化事前監管、注重規則制定的管理思路的體現,在實踐中具有積極意義。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具體實踐中,關于征信標準的認證,依然會出現爭議。這就要求加強社會征信體系的建設。
可以預見,未來,一批具有強公信力的社會評級機構的產生,將會催生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認證新的形式,以政府作為主導對企業進行某項評獎或者認證的現象將會減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設計加分項時,也要與時俱進,要把真正能夠表征企業能力的要素抓住。最終,才能保障政府采購招投標的公平公正公開,兼顧公平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