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的綜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被首次提請審議。草案共8章94條,對于解決電子商務存在的突出問題,規范并促進電商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呂祖善作草案說明時表示,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迅速發展,在轉方式、調結構、惠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許多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議案和建議,希望加快電子商務立法。
草案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同時草案也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涉及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播放音視頻節目以及網絡出版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該法。另外,草案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區分了一般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草案著重對第三方平臺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其對經營者進行形式審查,提供穩定、安全服務;二是應當公開、透明地制定平臺交易規則;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記錄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起草過程中,對自然人工商登記問題有不同意見,經過反復溝通協調,各方面均認同工商登記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呂祖善表示,考慮到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發展實際,為有利于促進就業,可以對部分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經營者免予登記。
草案規定了對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鼓勵數據信息交換共享,保障數據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動和合理利用。同時也強調,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事先向用戶明示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的規則,并征得用戶的同意。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不得以拒絕為用戶提供服務為由強迫用戶同意其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
對于電商“刷信用”等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草案予以禁止。其中,草案列舉了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等多項行為,并對這些行為設置了最高達50萬元的罰款。
另外,草案還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包括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真實、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保證、交易規則和格式條款制定等,并規定了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有協助消費者維權的義務。爭議解決方面,草案在適用傳統方式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特點,還積極構建在線糾紛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