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日前,國家醫療保障局研究起草《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近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列入目錄清單的七大失信事項具體包括醫藥購銷中,向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與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非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等違反《價格法》的行為;醫藥企業因不正當價格行為,被醫藥價格主管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推諉、拒絕、不能充分說明原因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承諾事項、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
關于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渠道,《征求意見稿》提到,采取企業報告和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全面、完整、規范地采集醫藥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建立醫藥企業價格招采失信信息庫。醫藥企業主動及時向失信行為發生地的集中采購機構報告失信信息。
關于失信違約行為的處置,《征求意見稿》要求,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采取書面提醒告誡、依托集中采購平臺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暫停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的投標掛網、暫停供應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落實醫藥企業失信違約責任。
在正確運用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方面,《征求意見稿》強調,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是凈化醫藥市場秩序,優化醫藥營商環境,推動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地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應接受醫療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堅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以民事權利義務為根本,保障醫藥企業依法享有的自主定價、自主經營權利;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采取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的做法。